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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诈骗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巷**号**号楼**室,无业。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被告人郝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后,以虚构103亿资金被**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封,需要钱疏通关系和请客吃饭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2018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姜某某和林某某,继续以虚构103亿资金被**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封为由,骗取两人钱财。被告人郝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林某某共计人民币91300元。

2.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利用与被害人吕某某的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的信任,虚构自己有103亿资金被**省检察院冻结,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现金共计2031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与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94412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红

                                    检察官助理:王一凡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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