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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5********,汉族,大学本科,湖北华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住京山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京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本院批准逮捕京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系湖北华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多次向他人借款供公司资金周转。2016年,郝某某将该公司的二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后,为了借款方便,通过电话联系付款给做虚假证件的人员,按照该公司上述真实证件制作四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二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因郝某某多次向李某甲借款共计125万元,无法按期还款,2016年10月份左右郝某某将上述制作的二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李某甲。同年11 月5 日,郝某某将上述制作的另外二本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李某乙借款10万元。2018年上半年,李某甲拿着郝某某抵押的上述证件到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和京山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情况,被工作人员告知上述证件系伪造并加盖公章。经湖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JC1、JC2“京山县房地产管理产权产籍专用章”印文与“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JC3“京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京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印文分别与YB2、YB3“京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京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号为“京国用(2016)第0134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提供的同时期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不是同版印刷形成;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雁门口镇字第0008887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与提供的同时期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不是同版印刷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京山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土地登记卡、不动产抵押信息及查封信息、京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湖北华中****有限公司向京山县京源****有限公司借款相关材料、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份及执行拘留通知书2份、京山市房屋交易管理所关于对湖北华中****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00088878、00088879号真伪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倪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鄂公鉴【2019】069号鉴定书、三真司鉴中心【2018】文鉴字WL01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龙玲

                                       2019718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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