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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4********,汉族,群众,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1时38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西二环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省委党校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致护栏移位撞倒对向车道的闽******号小型轿车,护栏底座撞倒对向车道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郑某甲于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其继续沿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南路、浦上大道、花溪中路行驶,途经花溪中路公园道壹号附近路段时因车辆故障无法继续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无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甲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7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属性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调查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桢桢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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