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镇**村**组村民郑某某于2020年5月份在其位于该村二组的花生地里架设粘鸟网,2020年6月3日下午被蕲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民警发现,当场在粘网上发现一只鸟类死体。经蕲春县野生动物保护站技术人员辩认,该鸟为鸮形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某某野生动物鸺某某(俗称猫头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锦鹏
检察官助理:袁 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蕲春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2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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