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221975********,满族,小学文化,**厂**,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村**号**,现住址:辽阳市文某某**村**号**。于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辽阳市文某某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0时许,从**厂骑电动三轮车(车牌号:113803)下班回家,途经辽阳市文某某罗大台镇马路湾附近******,郑某某看见该商店的水泥存放在马路边无人看管,于是郑某某就下车将道边的水泥往其电动三轮车上搬,装满之后用电动三轮车将水泥拉回家中,并将盗窃的水泥卸在自家的院门前地里。郑某某一人卸完水泥后又骑电动三轮返回******,用同样的手段再次将道边的水泥装其电动三轮车上,装满后运回家,两次共盗窃15袋水泥。
2020年4月8日20时30分,被害人吴某某将装有80袋水泥的农用三轮车(车牌号:蒙G****3)停放在辽阳市文某某罗大台镇商店西侧道边,2020年4月9日凌晨,郑某某从**厂骑电动三轮车下班回家,途经该地点其看到该车在路边停放,且车内无人看管,郑某某就从装水泥的车上卸下13袋水泥,装到其电动三轮车内,分两次用电动三轮车运回家中。
2020年4月11日凌晨和4月28日凌晨,郑某某采用同样手段从******盗窃水泥25袋,并将盗窃的水泥卸到其家。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其在辽阳市文某某罗大台镇马路湾附近的******和路边停靠的农用三轮车上盗窃水泥四次,共盗窃水泥68袋,价值748元。
案发后,2020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辽阳市文某某罗大台镇罗大台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克伟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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