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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上10时许,张某甲来到了武穴市永宁大道“造型”按摩店门口处,被该店老板被告人郑某某拉着进了该店,后与该店内的卖淫女张某乙谈好卖淫嫖娼价格后,一起进入了该店内的小包间,进行非法性交易。后石佛寺人周某某又经过“造型”按摩店门口,又经被告人郑某某介绍进入店内,因店内无其它卖淫女接待,被告人郑某某用微信联系另一卖淫女田某某,让田某某来店内接客。此时正在江堤上走路的田某某接到被告人郑某某的信息后,立即来到“造型”按摩店,与嫖客周某某谈好价格后,进入按摩店的小包房,双方脱掉衣服,正欲发生发生性关系时,被进入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被一起查获的还有卖淫嫖娼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及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被告人郑某某,武穴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将上述违法犯罪人员一起送至龙潭派出所处理。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周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所开的按摩店中容留卖淫女在其店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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