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郑某某于1995年8月13日因犯破坏通讯设备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自家吃饭并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红色嘉陵二轮125型跨式摩托车由管窑镇向漕河镇芝麻山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在行至蕲春县漕河镇豁口路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遂被民警带至蕲春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鉴定其血样样本酒精含量为104.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法院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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