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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罗田县**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鄂JN****小轿车自罗田县匡河镇高上垸村8组往罗田县凤山镇十里铺村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骆驼坳镇镇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提取血样送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检查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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