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号牌鄂D****9轻型普通货车在公某某**镇**村**组殷某某家门前稻场驾车起步时,未尽注意义务,将正在稻场玩耍的殷某某撞倒挤轧,造成殷某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鄂D****9轻型普通货车、被害人尸体(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387221****。
2.案卷宗1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