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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1994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2日因携带管制器具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6月2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7月12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鲁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及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索取债务,破门进入杭州钱塘新区**小区**旅馆**房间,强行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余杭区**街道**人家**幢**单元**室房间进行看管。随后,被告人鲁某甲、徐某某等人先后来到该房间内。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殴打以逼迫其还款,被告人鲁某甲帮助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索要钱款。4月16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在支付5万元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酒店被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镇**快捷酒店被抓获,11月21日被告人鲁某甲在浙江省常山县**门厂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微信账号及朋友圈照片打印件、租房协议打印件、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伤势鉴定意见告知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手机聊天记录光盘、支付宝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鲁某甲结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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