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张某甲生产、销售假药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8〕2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街**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日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家属区**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日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开发区**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日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日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日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灌南县**乡家中通过淘宝网销售日本藤素(被依法认定为假药)、美国黑金、Power(帝品)、Vigour(黄片)、VIGOR等药品。其中2016年6月,以19.8元/瓶的价格销售一瓶日本藤素给刘某某;2016年9月,以19.6元/瓶的价格销售一瓶日本藤素给何某某。

2.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在灌南县**乡家中通过淘宝网销售日本藤素、顶点3000、玛卡等药品。其中2015年10月,以38元/瓶的价格销售一瓶日本藤素给惠某某;2016年6月,以27元/瓶的价格销售一瓶日本藤素给董某某;2016年9月,以36元/瓶的价格销售一瓶日本藤素给李某某。

3.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徽省宿州市**区家中及性保健品店内,通过网络向王某某销售日本藤素6000余瓶价值45000余元,向李某乙销售日本藤素5000余瓶价值40000余元。

    4.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家中多次通过网络向安徽宿州的李某甲销售日本藤素2560盒价值10000余元;向河南省开封市的杨某某销售日本藤素3200瓶价值13200元;向安徽省合肥市的张某某销售日本藤素达3200瓶价值13200元;向山东省淄博市的郑某某传授制造假药的工艺、出售药品模具4套价值14000元及3桶价值37500元的西地那非原料粉剂。

5.2016年初至2017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同焦某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源泉供销社仓库内生产、销售假冒的万艾可、西力士等药品60余万片粒;郑某某单独生产假冒的万艾可、西力士药品达92余万片粒。2017年上半年,郑某某通过网络向河南省开封市的杨某某多次出售万艾可、VIAGRA等假药价值1万余元。郑某某利用户名为郝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0)处理销售假药事宜,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日,该卡收入为533353.55元。2017年8月8日灌南县公安局联合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郑某某存储假药的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恒生城市花园15幢2单元1楼西户)查获VIAGRA 17548粒(散版包装)、cialis 29380粒(散版包装)、散装黄色药片一箱、VIAGRA 14200粒(盒装、每盒4粒)、viagra 19440粒(瓶装30粒)、cialis 49620粒(瓶装30粒)、万艾可牌枸杞酸西地那非片152粒(盒装1粒)、cialis 864粒(盒装)、外包装49箱、空瓶12袋。同日,在郑某某生产假药的仓库内查获制药机器4台、水泵1台。以上查获的物证均被依法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假药、制药机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李某丁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灌市监执[2016]6号等鉴定意见;

6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郑某某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