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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月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于两年前在南昌市经营副食店时认识“黄老板”(身份待查)。2019年1月5日,邹某某再次碰见“黄老板”, “黄老板”叫邹某某帮其从福建省龙海市装运一车假烟回南昌,报酬为3000元,邹某某明知是运输的是假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答应帮其运输。2019年1月6日,邹某某从南昌市一嗨租车公司租得一辆车牌为青A*****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并在修理店将该车驾驶室后的座椅全部拆除,之后,邹某某按“黄老板”的安排驾驶该车来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下高速后,邹某某将车辆交给“黄老板”指定的接头人(身份待查)装运卷烟,待卷烟装好后,接头人又将该车交给邹某某。2019年1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邹某某驾驶该车从龙海市上高速,途经漳州、龙岩,经过瑞金隘岭闽赣省际交界处时被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检查:车内装有中华(硬)100条、中华(软)50条、利群(新版)675条、芙蓉王(硬)400条,合计1225条卷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 且伪劣卷烟;经瑞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卷烟价值为2614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卷烟1225条等物证;2、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应当明知他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他人运输,销售金额2614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未遂、从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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