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镇开办小餐桌期间,与被害人梁某某相识。其间,邵某某以为梁某某打官司找律师骗取梁某某现金17800元;以为梁某某花钱疏通关系,承揽拆迁工程骗取梁某某现金300000元,共计317800元。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梁某某因有官司到小餐桌找邵某某帮忙,邵某某答应为其找律师但需要律师费20000元,讨价后梁某某于同年10月28日给付邵某某现金18000元,为敷衍梁某某邵某某只付给律师200元咨询费,剩余17800元被邵某某挥霍。
2、2017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镇村落有拆迁迹象,邵某某联系梁某某问询是否想承揽拆迁工程,梁某某表示同意后,邵某某遂提出需要花钱找人疏通关系,梁某某便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取现200000元、2018年4月12日取现100000元,共计把300000现金分两次付给邵某某。收钱后,邵某某并未用钱为梁某某疏通关系,为应付梁某某频繁打听情况进展,邵某某便找到当地一家打字社伪造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有关审批表,让梁某某签字确认,以表明其办事进展。经查,300000元现金均被邵某某自己挥霍。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成孝、蒋秀敏等人出具的证言;
4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5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17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秋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其他证据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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