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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等人涉恶案)_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邵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义市黔西南州**栋**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1999年9月3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监外执行)。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6年6月1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一个月十六天,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6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又名某某丁,绰号某某戊、某某己),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赌博,于2016年8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天,罚款伍佰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服刑于贵州省兴义监狱。因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押回。

被告人张某丙(又名张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3年4月17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6年3月2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8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月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于贵州省凯里东坡监狱。因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押回。

被告人吕某甲(又名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路**号,羁押前住贵州省盘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于贵州省凯里东坡监狱。因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押回。

被告人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为兴仁市,下同)**镇**村**组**号,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又名某某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乡**村**组,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仁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某某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路**组,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义市**乡**路**组。因赌博,于2016年8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l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又名邵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羁押前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8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佰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绰号某某壬),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又名某某癸),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其他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路**巷**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7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向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于同年5月26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令某某、邓某甲、杨某甲、邵某乙、刘某甲、沈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7日至9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甲自1999年以来,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后,又迅速纠集被告人杨某甲、邵某丁在贵州省兴义市**路老卫校、财校一带开设赌场。因被告人邵某甲多次犯罪的“江湖名声”,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前来“投靠”,被告人张某甲又介绍被告人邓某甲、张某丙、吕某甲和邵某戊(未作犯罪处理)加入,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和付某某(另案处理)加入,以开设赌场抽取“水钱”为主要经济来源,开设赌场的范围在贵州省兴义市市区**路**路、坪东、木贾等处,在开设赌场的同时,被告人邵某甲带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令某某、邓某甲等人非法讨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犯罪,逐步发展壮大成为一个由被告人邵某甲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被告人邵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张某丙、吕某甲、邓某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杨某甲、邵某乙、刘某甲、沈某某和付某某为其他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贵州省兴义市市区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连续作案,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5类犯罪10桩具体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邵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张某丙到贵州省兴义市市区**路**旁找到借了被告人邵某甲人民币2000元一直未归还的被害人孙某某,强行将被害人孙某某押至贵州省兴义市**村**路****+20m处的山坡上,在被告人邵某甲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张某丙将被害人孙某某捆绑着用橡胶棍、钉锤等物殴打,被告人邵某甲见被害人孙某某被殴打后伤势过重,即联系医院并与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张某丙一起送被害人孙某某到医院抢救,被害人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钝器多次反复击打身体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刑终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邵某己证言;(3)尸检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4)生物物证鉴定书;(5)被告人邵某甲供述;(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7)被告人张某丙供述;(8)被告人吕某甲供述;(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

2.2017年1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戊和徐某甲、某某A等人在贵州省兴义市**路****内因赌博与被告人邵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邵某甲即令被告人张某甲、邓某甲等人持刀而入,将被害人张某戊控制住后,被告人邵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戊杀伤,经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徐某甲证言;(3)证人某某A证言;(4)证人苏某某证言;(5)证人周某甲证言;(6)证人王某甲证言;(7)证人陈某某证言;(8)被害人张某戊陈述;(9)被告人邵某甲供述;(10)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1)被告人邓某甲供述;(12)鉴定意见;(13)邵某甲现场辨认笔录;(14)陈某某辨认笔录。

3.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甲率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邓某甲到贵州省兴义市**镇**街上组钱某甲家追债,因钱某甲不在家,被告人邵某甲叫被害人吕某乙打电话给钱某甲时认为吕某乙不配合,即令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邓某甲对被害人吕某乙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吕某乙身体多处受伤住院。经贵州省兴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钱某甲证言;(3)证人钱某乙证言;(4)证人某某B证言;(5)被害人吕某乙陈述;(6)被告人邵某甲供述;(7)被告人邓某甲供述;(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9)被告人令某某供述;(10)吕某乙伤情鉴定意见;(11)被告人邵某甲辨认现场笔录;(12)被告人张某甲辨认现场笔录;(13)被告人令某某辨认笔录;(14)被告人邓某甲辨认笔录;(15)被害人吕某乙辨认笔录及照片;(1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2017年2月,被告人邵某甲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将被害人万某某非法控制后强行带至贵州省兴义市**后山松林(贵州省兴义市**街道办**营林场)内逼迫被害人万某某还钱。被告人邵某甲授意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殴打被害人万某某,将被害人万某某打跪在地上,又继续用木棒殴打、持刀威胁,被害人万某某被迫答应被告人邵某甲还10000元钱的要求后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证据清单(ATM机取款记录)、被告人张某甲账户;(2)证人方某某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陈述;(4)被告人邵某甲供述;(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6)被告人张某丙供述;(7)被告人吕某甲供述;(8)被害人万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9)证人方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10)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吕某甲对现场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邵某甲于2016年12月份期间,率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邓某甲到贵州省义龙新区**镇**路被害人某某C家讨债,因被害人某某C家中无人,被告人邵某甲即令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邓某甲破门而入,将被害人某某C家中财物毁坏。经贵州省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某某C家被毁坏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被害人某某C家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蒋某甲证言;(2)证人蒋某乙证言;(3)证人杨某乙证言;(4)证人某某D证言;(5)证人某某E证言;(6)被害人某某C陈述;(7)被告人邵某甲供述;(8)被告人令某某供述;(9)被告人邓某甲供述;(10)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1)被害人某某C家里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12)现场勘验笔录;(13)被告人邵某甲、张某甲、令某某、邓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14)被害人某某C辨认笔录及照片。

6.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邵某甲率被告人令某某到贵州省兴义市**镇**子一路边逼迫其偿还所欠的人民币4000元。因被害人张某己暂时无法偿还,被告人邵某甲即令被告人令某某用木棒殴打被害人张某己,并要求被害人张某己多给人民币6000元作为补偿,被害人张某己被迫同意,并向他人借了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邵某甲,被告人邵某甲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3)证人徐某乙证言;(4)证人邵某己证言;(5)被告人邵某乙证言;(6)被告人杨某甲证言;(7)被害人张某己陈述;(8)被告人邵某甲供述;(9)被告人令某某供述;(10)被告人邵某甲辨认笔录;(11)被告人令某某辨认笔录;(12)被害人张某己辨认笔录及照片。

7.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邵某甲组织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邵某乙等人在贵州省兴义市**楼被告人邵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邓某甲等人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邵某乙负责“抽水”(赌场抽头渔利,下同)。每日赌客20余人,单日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赌场开设20余日,“抽水”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邵某戊证言;(2)证人王某乙证言;(3)证人某某C证言;(4)证人王某丙证言;(5)证人周某乙证言;(6)证人钱某甲证言;(7)证人卢某某证言;(8)证人王某丁证言;(9)证人段某某证言;(10)证人陶某某证言;(11)证人余某某证言;(12)证人徐某丙证言;(13)证人胡某某证言;(14)证人皮发勇证言;(15)证人徐某甲证言;(16)证人廖某某证言;(17)证人查某某证言;(18)证人邓某乙证言;(19)证人刘某丙证言;(20)证人王某戊证言;(21)证人王某己证言;(22)证人袁某某证言;(23)证人郭某某证言;(24)证人邵某庚证言;(25)证人毛某某证言;(26)证人魏某甲证言;(27)证人邵某己证言;(28)证人罗某某证言;(29)证人何某某证言;(30)证人魏某乙证言;(31)被告人邵某甲供述;(3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3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34)被告人邵某乙供述;(35)被告人令某某供述;(36)被告人邓某甲供述;(37)被告人刘某甲供述;(38)证人王某丁辨认笔录;(39)证人卢某某辨认笔录;(40)证人查某某辨认笔录;(41)证人邓某乙辨认笔录;(42)证人王某丙辨认笔录;(43)证人王某乙辨认笔录;(44)证人胡某某辨认笔录;(45)证人刘某丙辨认笔录;(46)证人余某某辨认笔录;(47)证人王某戊辨认笔录;(48)证人王某己辨认笔录。

8.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甲组织被告人杨某甲、邵某乙、张某甲、沈某某和付某某等人在贵州省兴义市**楼**楼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张某丙等人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邵某乙、刘某甲负责“抽水”。每日赌客50余人,单日赌资人民币近6万元,赌场共开设10余日,“抽水”人民币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乙证言;(2)证人蒋某丙证言;(3)证人王某丙证言;(4)证人胡某某证言;(5)证人李某某证言;(6)证人刘某丙证言;(7)证人王某戊证言;(8)证人代某某证言;(9)被告人邵某甲供述;(10)被告人杨某甲供述;(11)被告人邵某乙供述;(1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3)被告人吕某甲供述;(14)被告人张某丙供述;(15)被告人沈某某供述;(1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17)证人王某乙辨认笔录;(18)证人王某丙辨认笔录;(19)证人胡某某辨认笔录;(20)证人刘某丙辨认笔录;(21)证人王某戊辨认笔录;(22)被告人邵某甲辨认笔录;(23)被告人张某丙辨认笔录;(24)被告人吕某甲辨认笔录;(25)被告人张某甲辨认笔录;(26)被告人邵某乙辨认笔录;(27)被告人杨某甲辨认笔录。

9.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甲组织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邵某乙、刘某甲、沈某某、付某某等人在贵州省兴义市**煤场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令某某、张某丙、吕某甲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刘某甲、邵某乙“抽水”。每日赌客30余人,单日赌资人民币5万余元,每日“抽水”人民币1万余元。赌场开设近7日,“抽水”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胡某某证言;(2)证人王某乙证言;(3)证人余某某证言;(4)证人李某某证言;(5)证人钱某甲证言;(6)证人周某乙证言;(7)证人刘某丙证言;(8)证人王某戊证言;(9)证人邵某己证言;(10)被告人邵某甲供述;(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2)被告人吕某甲供述;(13)证人胡某某辨认笔录;(14)证人王某乙辨认笔录;(15)证人余某某辨认笔录;(16)证人刘某丙辨认笔录;(17)证人王某戊辨认笔录;(18)被告人邵某甲辨认笔录;(19)被告人张某甲辨认笔录;(20)被告人邵某乙辨认笔录;(21)被告人杨某甲辨认笔录。

10.2016年8月初,被告人邵某甲组织被告人杨某甲、邵某乙在贵州省兴义市**楼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令某某和周军(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放哨,该赌场“抽水”6万余元。被告人杨某甲、邵某乙因该案于2018年8月6日均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邓某乙证言;(3)证人查某某证言;(4)证人潘某某证言;(5)证人王某丁证言;(6)证人卢某某证言;(7)被告人邵某甲供述;(8)被告人杨某甲供述;(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10)被告人邵某乙供述;(11)被告人令某某供述;(12)被告人邓某甲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甲、邓某甲、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邵某乙、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令某某、沈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被公安机关从服刑监狱押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邵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令某某、邓某甲、杨某甲、邵某乙、刘某甲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令某某、邓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上述各罪,是累犯,对其所犯各罪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邓某甲在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戊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该桩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该桩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1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其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丙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其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吕某甲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与其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令某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甲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邵某乙、刘某甲、沈某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仕刚

检察员:谢永鸿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吕某甲、令某某、邓某甲、杨某甲、邵某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光盘46张。

3.被害人孙某某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起诉书48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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