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从陈某某(已判刑)处非法购进猫头鹰牌等品牌卷烟,后通过支付宝交易方式向张某某、孙某某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74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支付宝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等;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夏梦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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