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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罗田县人检察院决定逮捕,罗田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鄂JV****轻型栏板货车,自湖北省浠水县汪岗镇往罗田县河铺镇方向行驶,行至沪武高速公路沪武向667KM+700M处时,与高速公路边护栏及护栏附近的养护工人潘某某先后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驾车逃逸。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系头部及四肢等全身多处严重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青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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