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某市**印章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现住古交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邢某某以自己上班的某市**印章有限公司职工要转让为名,和闫某某商谈好合伙出资30万元(每人出资15万元)盘下该公司,骗取了闫某甲15万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骗取闫某乙10万元。于2019年8月20日,邢某某又以盘下该公司需要进行验资为名骗取了闫某甲100万元,两次共计骗取了闫某某115万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邢某某家属退还闫某甲29000元。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闫某乙10万元整,并得到闫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为1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弓振亮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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