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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1********,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义马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义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义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7.0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小涛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罪没有异议, 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松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路**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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