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泉社区麓云路120号锦和园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9日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11月2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害人伍某某因经济问题存在离婚纠纷,被害人刘某某多次为伍某某仗言帮腔,邓某甲为此怀恨在心。为图谋报复,邓某甲在淘宝上购买两把杀猪刀,并将其中一把杀猪刀自制成“管杀”。
2018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手持该“管杀”进入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锦和园小区**栋**楼被害人伍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厨房,与正在麻将馆厨房做饭的伍某某发生口角后朝其胸腹部连续捅刺两刀。将伍某某刺伤后,邓某甲从厨房进入麻将馆厅内,对正在麻将馆厅内的被害人刘某某的胸腹部连续捅刺几刀。将刘某某刺倒后,邓某甲发现伍某某在麻将馆厨房门外墙边拨打110报警,邓某甲见状又持“管杀”走向伍某某将其捅刺数刀,随后邓某甲将“管杀”丢弃在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锦和园小区**栋**楼路边草坪上,驾驶电动车逃窜。被害人伍某某、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8月28日15时许,邓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某、刘某某均系被他人持锐器作用于全身多处,至心脏、肺脏、肝脏等重要器官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管杀”、尖刀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网购截屏图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鲁某某、廖某某、黄某某、邓某乙、莫某某、戴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持刀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成辉
邓磊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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