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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甲伙同因本案已被判刑的邓厚芝、邓厚松、邓料忠等人,虚构权属属于华润水泥(平南)有限公司的位于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的西山水库窝采石场地块,是他们塘口屯、水口屯所有,称该地块权属没有任何纠纷,于2013年8月28日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书,将该地块出租给李某某开采石料,骗取李某某的定金人民币50万元并迅速将赃款全部瓜分,邓某甲户共分得9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合同、报告、协议书复印件、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租用地块涉及土地规划利用情况的说明,平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纸、国有土地使用证,收据及照片、请求土地出租方排除第三方对出租土地权属争议的函、刑事判决书等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己、卢某甲、王某某、卢某乙、邓某庚等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江某某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同案犯邓厚芝、邓厚松、邓料忠、邓汝忠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邓厚芝、邓厚松、邓料忠、邓汝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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