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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某某,家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租住于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当日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以云南**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许某某签订了一份购买鸿合交互大屏11台的购销合同,被害人许某某按合同约定分两次付款人民币155100元,被告人邓某某收到许某某的货款后随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等,未如约履行合同,致使被害人许某某被骗人民币155100元(案发后该款项已由邓某某家属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经过、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淑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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