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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0****小型轿车载着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从云阳县两江广场虎贲酒吧行驶至青龙路国平面馆,之后又载着以上三人从国平面馆向丽江景苑方向行驶,1时14分,邓某某驾车行驶至滨江大道云阳中学前门路段时与路中护栏相撞,护栏又将对向车道由向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渝AE****电动自行车碰倒,造成向某某受伤、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查勘情况,经民警盘查后,发现系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辆,遂将其带至云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重庆市云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向某某1.8万元并取得谅解,已赔偿护栏修复款7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提取血液笔录、封存笔录及视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载人、发生交通事故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单元**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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