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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4月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3时,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罗九旅游公路自罗田县凤山镇“锅勺故事”餐厅往罗田县白庙河镇行驶,行至罗田县大河岸镇磙石坳村路段时,摔倒在道路护栏旁。经他人报警,罗田县大河岸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邓某某满身酒气。后经民警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若刚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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