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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男,1978年11月16日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龙溪铺镇家乐村16组21号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冷水江市禾青镇里福村12组冷水江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无牌自卸货车从冷水江市禾青镇双星村驶往冷水江市新城大桥方向,途经冷水江市资江大道禾青镇湍江加油站地段时,遇被害人段凯段某甲驾驶湘QF908湘*****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段春梅段某乙在货车右侧慢车道内同向行驶,由于邓赞禄邓某某驾驶行驶在快慢车道之间,在往右侧打方向变更车道行驶的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观察不周,措施不力,导致货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段凯段某甲、段春梅段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赞禄邓某某报警和拨打120并留在现场,后民警赶到现场,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认定,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段凯段某甲、段春梅段某乙均为生前遭遇车辆碰撞、碾压、拖擦致多发性创伤、急性失血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驾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等书证;3.证人潘和平潘某某、陈荣友陈某某、周润等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7.道路监控视频;8.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阳旭文

检察官助理:李松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赞禄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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