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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79********,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号,住福建省宁化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同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闽G6126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G7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S221线由宁化往中沙方向行驶至宁化S221线78KM+650M(宁化县****村)一处弯道路段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由李某某(后载危某某)驾驶的闽GFM1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危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行政案件回执单、报警登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李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血液检验、尸体检验、伤情鉴定、车辆性能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荣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化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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