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乡***村*排。2010年7月2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县***村*路段被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19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会星
检察官助理:辛艳芳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逯某某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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