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62********, 汉族,大学文化,徐州*甲有限公司**,住徐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辛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辛某某利用担任徐州*乙有限公司**,代表徐州*甲有限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徐州*乙有限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377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270万元系用于营利活动,107万元系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0年2月4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徐州*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公款5万元归本人使用。同年6月11日,被告人辛某某挪用*乙公司公款10万元借给刘某某使用。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辛某某归还上述15万元。
2.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3万元借给张某甲使用,张某甲委托孟某某取款并出具借条。因张某甲一直无力偿还,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辛某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入账。
3.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50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确定存款期限一年,用作其女儿出国留学的银行存款证明。2011年12月29日,上述本息共计51.5万余元归还至*乙公司账户。
4.2011年1月21日至同年4月8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3次挪用*乙公司公款共计50万元借给其胞弟辛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同年4月12日至6月14日,辛某某提供的三张面值共计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到期,经银行承兑后用作归还上述50万元。
5.2011年5月23日至同年7月29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3次挪用*乙公司公款共计50万元借给辛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同年12月20日,辛某某归还上述50万元。
6.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19万元,其中16万元借给辛某某用于营利活动,3万元归本人使用。同年1月29日,被告人辛某某挪用*乙公司公款1万元归本人使用。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辛某某归还上述20万元。
7.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20万元借给谢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辛某某归还上述20万元。
8.2012年7月3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 35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并确定存款期限一年,用于其女儿出国留学的银行存款证明。同年9月27日,被告人辛某某挪用*乙公司公款119万元,用于个人银行理财。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5月23日,上述154万元被陆续归还至*乙公司账户。
9.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10万元借给辛某某用于营利活动。次日,被告人辛某某归还上述10万元。
10.2013年4月2日,被告人辛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挪用*乙公司公款5万元,用于个人银行理财。同年4月8日,被告人辛某某归还上述5万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任职文件、会议纪要、记账凭证、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补充证据9份14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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