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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民委**组**户,住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酒后与被害人谭某甲在北安市中医院门口相遇,二人发生口角,后被他人拉开。20分钟后二人在中医院门口再次相遇,相互对骂并厮打在一起,路某某在厮打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厨用刻刀将谭某甲连扎数刀将其扎伤。经北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肢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路某某对被害人给予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路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在北安市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立案决定书、诊断书、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谭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大志

                         检察官助理:朱建利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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