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小区**栋**号,无业。1980年因流氓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赵某某(另处)系男女朋友关系。1997年2月14日晚,裴某某(已判)前往赵某某住处找到赵某某,告诉赵某某“前一天跑出租时在二矿的一个家属区内被一个乘客欺负了,当时不仅没有给钱,还把其出租车倒车镜打了”,赵某某听后非常生气,答应给裴某某出气,后随手从赵某某家中拿了一把匕首准备出门,赵某某见状怕出事便一同跟随。赵某某、裴某某和赵某某三人驾车赶往二矿蔡洼二区,到达后,赵某某和裴某某找到陈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某某捅伤,此时陈某某的邻居申某某上前制止时被赵某某用匕首刺伤死亡,后赵某某又用匕首(刀刃)捅在了陈某某的臀部上,随后赵某某、裴某某、赵某某三人驾车仓皇逃回赵某某住处,将情况告知董某某(已判)和杜某某(已判)。裴某某和董某某驾驶董的出租车携赵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五人一起离开阳泉逃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期间杜某某、董某某给赵某某、裴某某、赵某某三人1600元用于逃匿,随后董某某与杜某某将出租车从石家庄开回阳泉。后赵某某等三人辗转多地藏匿,将钱款花完后,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商量分开回阳泉筹钱,赵某某、赵某某在苦等裴某某无果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身上私藏的130元钱拿出与赵某某两人又辗转至武汉、邯郸、郑州、厦门等地,最终藏匿于湖南省衡阳市直至被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一直打工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提供资金、饮食、住处,帮助其隐匿长达二十余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赵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长达二十余年之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文静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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