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2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年底,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同案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担任本市白某某**街**村**合作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某(已起诉)等人获得该社“**”地块建设工程及物业承租权,并收受李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40万元。2019年12月18日,赵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任职证明、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881****;保证人赵某戊,联系电话:1355604****。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3.被告人赵某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上缴国库。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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