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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193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9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8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五道营胡同67号那曲服装店内盗窃服装两件,市场价为人民币11660元。后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到案,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相似款价签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恺

检察官:张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18年4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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