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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确山县***办事处***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前后,驻马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员赵某某在确山县组织李某某(已判决)、屈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入***公司。截止至案发前,李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3184270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2893128.90元;屈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7036700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6761368.95元;张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6687000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6499643元;张某甲共吸收公众存款4215000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3702130元。

李某某、屈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四人非法收吸公众存款存入***公司 共计21122970.00元,造成存款人实际损失共计19856270.85元。案发后***公司与191名存款人签订房产出让合同,折抵存款本金12027918.00元;与10名存款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抵押金额2152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中国银监会驻马店分局情况说明、出让合同、抵押合同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民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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