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桐柏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某与杨某某一起到蕲春县李时珍大道湖北**有限公司厂区送材料,上午10时许,赵某某持A2证驾驶红色豫RH****重型半挂牵引车准备离开厂区,行驶至厂区内靠近大门的十字路口处,与从路口骑自行车出来的该厂职工曾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曾某某倒地受伤后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疏忽大意,在厂区路面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孙小单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