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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和阳某某。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投资大方县水利工程为由,邀请陈某、阳某某参与投资分红,骗取陈某现金8600元,骗取阳某某现金666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投资毕节倒土场和墓地为由,邀请陈某、阳某某参与投资分红,骗取陈某现金61600元、骗取阳某某现金1466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3、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投资金沙县水利工程为由,邀请陈某参与投资分红,骗取陈某现金1678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4、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让陈某继续投资毕节倒土场为由,骗取陈某现金6660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5、2019年2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投资威宁县、赫章县、纳雍县水利工程为由,邀请陈某参与投资分红,骗取陈某现金2600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6、2019年3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投资毕节市金海湖职教城项目为由,邀请陈某参与投资分红,骗取陈某现金36024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7、2019年3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购买毕节酒店为由,邀请陈某和阳某某参与投资购买酒店。期间,为取得受害人陈某和阳某某的信任,赵某某谎称之前投资大方县水利工程的分红已经得到,赵某某给了60000元现金给陈某作为投资水利工程的分红,给了阳某某11600元现金作为投资水利工程的分红。随后赵某某让陈某和阳某某继续投资钱买酒店,阳某某将分到的11600元现金投入参与购买酒店,陈某又找来51000元现金和分到的60000元现金一起给了赵某某作为酒店的投资资金。这次投资购买酒店陈某被骗取现金5100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8、2019年5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骗陈某说之前投资的酒店和墓地以及倒土场要合并在一起做,需要陈某继续投入钱,骗取陈某现金1500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9、2019年7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谎称自己通过关系帮陈某和阳某某在毕节市区各得到一套廉租房,只需陈某和阳某某付房子的过户费即可,骗取陈某现金8000元钱,骗取阳某某现金138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10、2019年8月份的一天,赵某某虚构投资金沙县房地产为由,邀请陈某和阳某某参与投资,骗取陈某10760元,骗取阳某某现金23800元,诈骗所得的钱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1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骗陈某说参与投资项目的股东在海南省可以分到一套房子,让陈某支付房子的过户费,骗取陈某现金15260元,诈骗所得的现金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赵某某看到陈某戴的一个金手镯坏了,便以帮陈某修手镯为由,将陈某的手镯以人民币4660元的价格卖掉。卖手镯的钱被赵某某用于其生活开支。 

在陈某被赵某某诈骗期间,陈某因需要用钱向赵某某要钱,期间赵某某转了20000元给陈某。经核实,陈某被赵某某诈骗金额共计315624元,阳某某被赵某某诈骗金额共计46500元,以上赵某某诈骗陈某、阳某某金额共计36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621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某

检察官助理 谭某某

20201111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U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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