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 月31 日,被告人赵某甲因诈骗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为他人处理交通违章及购买连号车牌照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牛某某、范某某、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18000元、3200元,共计232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6)刑事判决书。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余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