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市**镇**路**号。198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4日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微信名为“**”的微信账号冒充时任联合国副秘书长的吴某某,以授权被害人冯某某建立“联合国军事调遣安理和平署”收取联合国会费为名骗取其人民币37000元。2019年8月6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工作证、新闻采访证、银行卡等;2.书证:银行流水、搜查、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7张;
3.附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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