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号**号**栋**单元701户,现住衡阳市雁峰区**栋**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衡阳市**有限公司(**宾馆*楼洗浴中心)是一处由梁某某(已判刑)、甘某某(又称“甘总”,另案处理)等人合伙经营的卖淫窝点,为躲避公安机关查处,该窝点闭门营业,首先由所谓楼面部长通过微信、电话、朋友圈等形式介绍、对外宣传卖淫服务,并负责与嫖客直接联系。待嫖客上门后,由楼面部长亲自带领上楼,在答对当日的开门暗号后,楼面部长再将嫖客带入窝点内的房间,并安排卖淫女进入房间供嫖客挑选,待嫖客选好卖淫女后,先行结账,嫖资由前台统一收取,卖淫女随后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被梁某某聘为该卖淫窝点的“桑拿部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对卖淫女进行考勤以及对卖淫女提供的卖淫服务进行考核奖惩。2018年6月6日晚,公安机关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张某某、马某某等十一名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反馈意见登记本、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证人(同案犯)梁某某、谢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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