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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等人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8〕1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街**号。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南市**村**组**号。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号。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8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永寿县**镇**村**组。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乡**村**号。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鲁某某、张某某、侯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颜某某、刘某甲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起,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共同预谋,找来被告人鲁某某参与,通过网络购买假域名仿冒某某某网站,购买伪基站设备并雇佣他人在西安、兰州等地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短信,内容为提示被害人的某某某账户因未核实个人身份信息已被冻结,需要登录其提供的网址链接的网站,按提示核实认证解冻。被害人收到诈骗短信登录假冒的某某某网站后,输入用户名、账号、密码等信息。三被告人获悉被害人信息后,通过在网络上购买游戏点卡出售变现、在赌博网站充值提现、使用苹果支付后POS机套现等方式获取被害人钱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主要由赵某某负责假冒某某某网站的维护、编写伪基站诈骗短信,马某某负责套取被害人被骗的钱某某、赃款的分配等,鲁某某负责查询被害人某某某卡中的余额,其它工作由三人协作完成。所得赃款,赵某某分得50%,马某某分40%,鲁某某分10%。截至目前已查明,西安地区共有梁某某等87名被害人,被骗金额683626元,兰州市共有于某某等10名被害人,被骗金额169680元。总计被害人97人,被骗金额853306元。

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以每日10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雇佣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颜某某、刘某甲等人用车载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其中,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等人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在西安市多次发送诈骗短信,颜某某、刘某甲于2018年3月20日至21日在兰州市发送诈骗短信。期间,何某某被赵某某等人指派,在西安为张某某、在兰州为颜某某、刘某甲安装、调试伪基站,侯某某也被指派为他人安装调试伪基站,二人收取每日500元的报酬。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各获利1万余元,刘某甲获利1500元,颜某某获利1000元。

2018年3月21日,何某某、颜某某、刘某甲在兰州被抓获;3月22日,赵某某、马某某、鲁某某在西安被抓获;4月3日,张某某在西安被抓获;4月9日,侯某某在西安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梁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鲁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颜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查获的伪基站、电脑、手机等物证;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某某某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鲁某某组成诈骗犯罪集团,与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颜某某、刘某甲一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无线电设备发送诈骗短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97名被害人钱某某,总计人民币8533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鲁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颜某某、刘某甲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8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鲁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颜某某、刘某甲西安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卷十三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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