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黄某某家中玩耍时获取其微信登录码,后更改其微信支付密码,于2019年9月28日至29日,两次共计窃取黄某某微信钱包内现金2000元。
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全某某家中玩耍时获取其微信登录密码、支付宝登录密码,以转账、扫码消费的方式窃取全某某支付宝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现金2517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后将所盗现金全额赔偿给黄某某、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卓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住重庆市南川区******栋*单元*-*(电话号码1738223***)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