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预谋盗窃貂皮,并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已判刑),在各处皮毛服装厂踩点后,决定盗窃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工业区*栋*楼的**毛皮服装厂。2007年9月10日左右,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商量后,由赵某某请人盗窃,李某某负责带路,得手后,由赵某某销赃,然后分赃给李某某。2007年9月21日20时,赵某某带李某某到平湖华南城****广场,约见被告人于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对于某某说:“找几个人帮我偷皮货,干成后分钱给你,分多少钱按你们偷的数量来算。”于某某答应下来。三人分手后,于某某立即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已判刑),两人于9月22日中午在平湖华南城金威啤酒广场见面,于某某说:“有人请我们偷东西,偷完后有钱分,你帮忙找几个人一起干。”胡某某答应。9月23日中午,赵某某请李某某、于某某、胡某某在横岗一家湘菜馆吃饭,在场的还有胡某某请来的“文某某”(情况不详,在逃),吃饭时,一伙人商量当晚的盗窃计划,由“文某某”请人帮忙及准备作案工具,李某某负责带路踩点,于某某负责准备蛇皮袋装盗来的貂皮。吃完午饭后,五人开车由李某某带路到坂田金华工业区**毛皮服装厂外围墙处,由李某某和文某某进工业区踩点。踩点后,李某某等五人各自回去准备。
当晚23时,“文某某”找来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刑)及四名湖南籍男子(情况不详,在逃),在沙湾与于某某、胡某某会合,“文某某”找来一台金杯面包车和一台高尔车,周某某叫来一台夏利车,于某某准备了15条蛇皮袋,周某某准备了螺丝刀和橇棍,文某某车上还准备了断线钳、砍刀。于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文某某及四名湖南籍男子等八人乘三台车到坂田后,多次到**毛皮服装厂踩点,至次日凌晨3时许,于某某等八人翻墙进入工业区,由周某某和胡某某将楼梯道门、五楼厂门及仓库门逐一撬开。进仓库后于某某打电话和赵某某联系,确定偷哪种貂皮后,于某某等八人将貂皮装满八个蛇皮袋,然后将赃物搬到一楼。此时巡逻的保安杨某来到一楼处,被“文某某”等人发现,其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用刀去砍杨某某,杨某某用手电筒格挡住后,周某某将杨某某拉入楼梯间内,“文某某”等人用刀架住杨某某脖子并威胁:“不要叫,不然砍死你。”后用带来的透明胶带和黑布条将杨某手脚捆绑、封住口眼。于某某等八人将赃物翻墙运输出工业区,放上面包车后逃窜。经于某某和赵某某联系,在横岗与李某某、赵某某交货,由于某某和“文某某”同赵某某、李某某清点貂皮数量,赵某某答应付14万人民币给于某某等人。赵某某向于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14万,于某某将其中12万人民币交由“文某某”分配,于某某、胡某某各分得15000元,周某某分得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清单、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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