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被害人李某某出门散步之际,翻越宣城市**办事处**小区*幢***室阳台进入室内,窃得现金2770元后离开。
2020年6月2日,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0年6月3日,赵某某退还李某某2770元,同日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陆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寒冰
检察官助理:凤 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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