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2019年8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3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自称单身的被害人伍某甲(又名伍某乙)发展为情侣关系,3月起两人共同居住于中山市**镇**社区**路**号**公寓**房。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出国务工至6月底返回上述租住处继续与被害人伍某甲同居。同年7月初,被害人伍某甲发现自己怀孕并称胎儿是被告人赵某某的,被告人赵某某怀疑被害人伍某甲撒谎,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同月18日下午,被害人伍某甲向被告人赵某某承认自己隐瞒了已婚且所怀胎儿是其丈夫的事实,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和推打。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伍某甲推倒在床上压住,并用双手分别压住伍的胳膊和脖子,被害人伍某甲挣扎并抓被告人赵某某的阴茎,被告人赵某某遂用手掐住被害人伍某甲的脖子直至其死亡,随后逃离现场到**镇**社区**公寓**房住宿。同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买来电锯、塑料袋后在**公寓**房内将被害人伍某甲尸体肢解并分装成7袋放置在租来的琼A9****号小汽车尾箱里,后驾驶上述小汽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高速**收费站附近,将装有被害人伍某甲尸块的袋子抛入草丛后离开,后又将分尸工具电锯等物抛于中山市**镇“**钓鱼场”旁边草丛。同月22日,群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江边发现被害人伍某甲部分尸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7袋共9块尸块,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9块尸块基因型相同,可拼成一个女性成人人体,均来自于被害人伍某甲。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伍某甲不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致其死亡,不排除重要器官疾病致其死亡。
2019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镇**街**号地铺麻将馆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金秀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卷、光盘20张,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原件2袋(扫描件在第五、六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工具电锯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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