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从三亚市金鸡岭路佰嘉乐KTV喝酒出来,准备叫代驾时,发观车钥匙被其女朋友王某某拿了,于是就打电话叫王某某拿车钥匙过来,王某某过来后就把车钥匙丢给赵某某,赵某某生气起来就用拳头打了王某某脸部两下,接着用脚踢了王某某右手手臂两三下,造成王某某右手手臂骨折。现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田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局司法局鉴定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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