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均为广西龙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位于广西龙州县**乡**村**组附近果园地后,发现同村的苏某某正在其果园,便与苏某某发生争执,苏某某被赵某某挥刀击中后摔倒在地。赵某某则往回走在半路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积极配合接受调查。经龙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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