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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寿光市**局职工在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号,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花园**号楼**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一辆鲁******黑色南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光市金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济路路口南3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花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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