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住南昌市湾里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李某某、钟某某在新建区“大都会”酒店吃饭,期间三人共喝了一箱“南昌八度”啤酒,赵某某喝了约五瓶半啤酒。吃完饭后,赵某某驾驶赣******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搭乘李某某、钟某某二人准备将钟某某送到湾里。20时25分,赵某某驾驶赣******白色**牌小型汽车行至湾里区湾里大道天宁东路口时,遇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正在酒驾整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湾里区第四医院抽血备查。同月20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8.20mg/100ml。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倩
检察官助理:洪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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