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湖北省蕲春县,住蕲春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6时3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超载驾驶鄂J0****中型自卸货车,由武穴市梅武线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梅川镇永西村路段时,与路中(双黄线附近)行人卢某某发生碰撞,致卢某某撞倒在地,赵某某在距碰撞处160多米将车停下后往事故现场行走,在此期间卢某某又被梅川往武穴方向行驶的不明车辆碾压,事故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鄂J0****中型自卸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称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卢某某户口注销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和解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武穴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5. 梅川镇永西村路段事故发生经过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 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蕲春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9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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