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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载任某某)沿威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威与**交叉口东侧时,与前方同车道顺行华某某酒后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承载张某某)相撞,致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系重伤二级。经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某负次要责任,任某某、张某某均无责任;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3.63mg/100ml,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4.鉴定意见: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威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赵某某驾驶信息查询表;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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