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赵某某,诨名“赵波儿”,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村**组。因犯赌博罪,2016年10月10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被网上追逃抓获归案,2019年4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庆庆”,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0月14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幺妹”,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路**号,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绰号“老妖婆”,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分别伙同邹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王某乙(在逃)及官某乙(在逃)等人,先后在桃源县**镇**街道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世斌、邹佳桃、王志华在本县龙潭镇墟场敬光志开的茶馆内玩牌时,共谋在该茶馆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以牟取不法利益。四人商定由赵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赌具、骨牌及赌场事务,王某某与邹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及维持秩序,王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头钱”及“替方”,邹浩、邹某某(均已判决)充当荷官负责洗牌、发牌以及抽头。2017年2月4日至7日,上述人员在上述地点共聚众赌博四次,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2.2017年3月下旬至4月5日间,为牟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赵某某与官某乙共谋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二人商定,租用被告人官某某开设在桃源县**街道交岩居委会的茶馆为聚众赌博场地,每场视抽头渔利情况给予其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场地费;邀集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及“华二”(身份不明)等人坐正方赌博,并由黎明、官伯英(均另案处理)等人充当荷官负责洗牌、发牌以及抽头;抽头渔利的资金除去开支之后平均分为五股,其中赵某某、官某乙作为赌场老板得到一份组织股,其他参与坐正方赌博的人员分剩下的四份方水股。上述期间内,赵某某、官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共聚众赌博约十次,每场抽头渔利均超过五千元。其中,黄某某通过充当荷官和坐正方分得方水钱共非法获利12000余元,赵某某共非法获利10000余元,莫某某两次坐方共非法获利5600余元,官某某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钟某某一次坐方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7年4月5日晚,该赌博场所被民警查处,现场查获赌资24700元及黎明保管的当天抽头渔利资金9000元,官某某、莫某某、钟某某亦在现场被查获。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赌博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均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官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赵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黄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莫某某、钟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因官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钟某某、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