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王某甲等四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赵俊铭,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念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乡**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9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路**,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俊铭、张念兰涉嫌组织卖淫罪,王某某、石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起,董某甲、郝某某等人在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与漕河二路交汇处,租赁一栋四层房屋,开办“蕲春**有限公司”,向外挂牌“****蕲艾养生馆”(以下简称“****”),该公司一楼为接待大厅,二楼为足浴场所,三楼为中医按摩、艾灸场所,四楼为保健养生。      

2017年底至2018年5月,该公司在四楼,容留一二十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2018年2月起,被告人赵俊铭通过网络招募被告人张念兰后,与张念兰共同制定以“养生”项目为名,按照“小钟”398元、498元、598元,“大钟”600元、800元、1200元的形式和价格,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小钟”不直接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张念兰负责招募卖淫女,与赵俊铭一起为卖淫女确定工号、依据每名卖淫女的身材、长相确定“小钟”、“大钟”的价格,并制定了卖淫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管理制度等,还在“****”四楼为卖淫女统一提供食宿。两人还商议,每次卖淫所得嫖资,****与卖淫女各得50%;张念兰的工资为:每招募一名卖淫女,按每月5000元发放提成,每名卖淫女每次“小钟”提40元,“大钟”提80元。张念兰负责对卖淫女每日、每次的卖淫进行登记、上岗前的培训、卖淫女的工资核发、收银,并招聘被告人石某某作为助理,协助自己的工作,由其单独向石某某发放工资。期间,为拓展客源,还制定名片,以发放小广告的形式由石某某向社会发放。

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董某乙(在逃)的安排每天去****审核前一天的营业额以及张念兰或石某某所登记的账单,扣除张念兰的提成、卖淫女的工资、介绍人的提供以及购买卖淫用品等相关支出之后,再将余额转给董某乙。

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的一般流程为:每日营业时间为下午一点到次日凌晨一点,上班时间卖淫女统一着装,在固定房间集中等候。顾客到四楼后,由张念兰或石某某介绍服务项目并引导顾客进入房间,同时通知卖淫女进房间,供顾客挑选,并当面依次介绍每名卖淫女价格。顾客选定卖淫女后,由张念兰或石某某,对该顾客的介绍人、卖淫女、工号、价格、收银等情况进行相应登记。

另外,为多发展客源,赵俊铭、张念兰等人以口头、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向二楼、三楼工作人员宣传,以介绍顾客到四楼消费拿提成的手段,使徐某某、刘某甲、熊某某、张某某等人向四楼推荐顾客,并以“小钟”10元、“大钟”30元的提成比例,向推荐人发放提成。

2018年5月1日案发后,经张念兰的记账本统计,该场所内共发生卖淫次数900余次,卖淫所得8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记账本等书证材料;2.证人雷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赵俊铭、张念兰、王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铭、张念兰招募、容留十几名卖淫女在本县****从事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明知赵俊铭、张念兰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充当管账人、助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玉

2019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俊铭、张念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分别为1509802****、1778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